该怎么样以高尚的情操舍己救人的老师,最后就算当了“范跑跑”也不会让人感到太过奇怪。
毕竟有许多人仅仅是将教师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而已,就算是在古代,读书人也只是在科举考试多次落榜之后,才会无奈地选择当个老师混口饭吃。而古代所谓的“师”,一开始并不是指蹲在村里教导孩子的那种落魄书生,而是指的在学术上有所成就的学者大儒,起码也是有官方身份的博士、学政、教谕。
因为追随他们学习的大都是已经读书多年的人,甚至是学有所成的名士,所以基本上得有“教授”的水平才能被其他人称呼为“师”。而普通的老师,大多数时候只能被尊称一声“先生”罢了。
“牺牲”这种精神,尤其是为了他人而牺牲,可以说很崇高,也可以说很愚蠢。它是一种来自于人类心底的,帮助同类的纯朴冲动,却会被人类计算利弊得失的这种“智力”所压制。大部分人想得越多,反而越难做出某种“牺牲”之举,这也是人性的一个部分。
而指望仅仅是为了混口饭吃才去当老师的人舍己救人,那未免有些太一厢情愿了。人家原本就是为了赚点钱生活,犯不着为了这点钱把命也搭上去。
而且在他们看来,教师这种传授知识的职业和普通的职业并无区别,原本就不应该被加上太多属于这种职业之外的重担。因此当老师的不管是没有师德啦还是借着自己这种职业“创收”啦……都应该是可以被允许的。毕竟所有的行业中,都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利,那么凭什么当老师的就非得清贫不可呢?
这种想法能说不对么?如果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其实这种想法才是对的,能够当老师的人可以客观地得出这种客观而且正确的认识说明他很有水平。用圣人的标准要求普通人,用美德来要求道德义务,这只不过是一种道德绑架而已。
比如,要求一个人舍身救人,否则就要谴责,这就是道德绑架;要求一个人掏钱支持希望工程,这尽管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一个人不掏就要谴责,这也是道德绑架,因为这并非他的道德义务。
但是,所谓“道德绑架”和“道德义务”又是两码事。
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道德”本身并不存在“义务”属性,“道德义务”一词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本身不应存在。况且社会对“道德底线”和“道德临界点”的所在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定性——“道德底线”一词本身的概念就极其模糊。
哪怕一个人跨越了“道德底线”,但凡他的行为还在法律范畴允许之内,其行为就可以被接纳和理解。仅有对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社会才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其行为为“错误”。
“道德”一词的存在目的在于个人的修身养性与精神发展,并进而形成群体性的“宽容”、“理解”、以及“尊重”。其存在不同于并高于法律,没有任何强制性和规范性,是一种对模糊的“善”与“美”的渴望与追求,扎根于人的本性之中。
但在一般情况下用“个人道德标准”或是毫无明确定性的所谓的“社会道德标准——公共善”,即“道德底线论”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道德批判——例如对“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进行批判,从根本上即是“道德绑架”。
这种观点看似很正确,但问题是他的“称名逻辑”,即对“义务”的定义,并不符合社会所公认的定义。因此其建立在错误的称名逻辑上的正确推理过程也是无意义的——由于逻辑起点的不严谨,这就可能产生出完全符合逻辑规则的谬论。
社会所公认的义务是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其中的“道义”,只要是被大家所公认的,那么也可以算就说明这种“道德”加上了“义务”属性,成为了“道德义务”。
而教师、医生、公务员这几类行业,其职业中的道德要求,正是被赋予了义务属性的,社会所公认的“道德义务”。如果不想要遵守这种道德义务,那么可以选择从事别的行业,却没理由认为“这不是我的错,而是社会的错”。
说白了,对错这种概念原本就是由社会认知所决定的。就算是客观规律,只要所有人都认为它是错的,那么在社会认知中它就是错的。更何况从客观来看,这种特殊职业的确有利用道德义务来进行法律、行业规定之外的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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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这本书就是特别的论文式小说吧,大家觉得还有能看下去、你想看下去的地方就翻一翻,觉得没意思咱也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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